| 索引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主题: | 政策法规 | |
| 文 号: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发文日期: | 2026-09-30 |
常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常德市自住住房装修提取住房公积金操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CDCR—2026—43007
常房金管〔2026〕7号
常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常德市自住住房装修提取住房公积金操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和缴存人员:
《常德市自住住房装修提取住房公积金操作细则(试行)》已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6年9月30日
常德市自住住房装修提取住房公积金操作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支持缴存人改善自住住房居住条件,切实减轻缴存人家庭住房装修经济压力,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住房保障作用,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省市住房公积金改革相关工作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常德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在常德市行政区域内就取得购房备案合同或不动产所有权的自住住房装修,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情形。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自住住房是指职工拥有所有权并用于居住的住房,不包括写字楼、铺面等商业性用房和车库、车位。
第四条 适用于本细则的装修,指缴存人为满足自住需求,对房屋室内基础居住设施、厨卫、墙面、地面等开展的建筑活动。
第五条 本细则中可以申请装修提取的装修工程是指2026年9月20日以后签订住房装修工程实施合同或具有同等效力的装修材料购买合同、劳务协议的装修工程。
第六条 缴存人所装修的房屋应为缴存人本人或配偶在常德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
第七条缴存人本人或配偶拥有多套住房的,支持自住住房装修。
第八条申请装修提取的缴存人及配偶应当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缴存人账户状态正常,住房公积金账户未被依法依规冻结、限制。
第九条 装修提取额度以房屋建筑面积为依据,按每平方米不高于1000元计算,夫妻双方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装修合同列明或实际支出的总额度,且最高额度不超过20万元。
第十条 申请人(含配偶)提交申请时应按流程分步向中心提交相关资料,并积极配合中心的勘察工作。
第一步:装修申请
1.缴存人(或配偶)前往缴存地管理部进行装修提取申请。
2.基本资料:①申请人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②涉及配偶申请的,提供配偶的居民身份证原件、结婚证或户口簿原件;③委托办理的,须提供受托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具有法律效力的公证书或面签委托书原件;④申请人本人I类银行卡。
3.其他资料:①购房备案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②住房装修工程实施合同或具有同等效力的装修材料购买合同、劳务协议、工程预算表。
4.提供现场拍摄的影像资料(全屋多角度现场照片)。
第二步:装修受理、审核
1.缴存人(或配偶)前往缴存地管理部进行装修中期佐证资料确认。
2.其他资料:①装修施工进度、装修材料进场等佐证资料及载明申请人姓名的装修税务发票或建材采购发票或付款凭证(含装修材料购置单据、费用转账凭证)。
3.装修施工中期,中心需派员进行现场勘察,并拍摄与申请时提供的同角度的影像资料,并填写《住房公积金装修提取勘察表》。
4.现场勘察确认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审核,审核通过的及时办结。
第十一条中心工作人员需严格执行本细则规定,规范审核流程、严守审核标准;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规审批、泄露信息等行为的,依规追责。
第十二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违法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由中心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提取的住房公积金,3年内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本细则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如遇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出台相关政策,按最新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常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可根据上级政策及本地实际出台补充通知。
住房公积金装修提取勘察表
常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常德市自住住房装修提取住房公积金操作细则(试行)》的通知.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