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主题: | 政策法规 | |
| 文 号: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发文日期: | 2026-09-30 |
常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常德市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CDCR—2026—43006
常房金管〔2026〕6号
常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常德市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和缴存人员:
《常德市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6年9月30日
常德市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持续优化住房公积金便民惠民服务,切实减轻缴存人日常偿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资金压力,提升住房公积金住房保障使用效能,方便缴存人常态化使用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本人、配偶或其他共同借款人,自愿申请办理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未结清的本地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本息(不含组合贷款)业务。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委托按月提取偿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是指申请人(含配偶或其他共同借款人)委托常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按月自动从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划转相应资金至约定的个人银行账户,用于偿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月还款本息。
第四条 申请办理按月偿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提取业务的条件:
(一)申请人连续、足额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申请当月及前6个月无断缴、欠缴记录;
(二)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状态正常,无封存、冻结等情形;
(三) 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已正常还贷1个月(含)以上;
(四)申请人近3年内无以提供虚假资料等形式违规骗取套取公积金且被中心纳入不良信用登记的情形;
(五)房屋产权不存在争议、未被查封冻结;
(六)无《常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操作细则》规定的不允许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情形。
第五条申请人办理按月提取偿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基本资料
1.申请人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
2.涉及配偶的,提供配偶的居民身份证原件、结婚证或户口簿原件;
3.涉及共同借款人的提供居民身份证原件;
4.申请人本人I类银行卡。
(二)其他资料
1. 购房合同;
2. 购房增值税普通发票,二手房还需提供契税完税凭证;
3. 个人住房贷款合同;
4.贷款银行出具的近1个月的还款明细及当前贷款余额证明。
第六条 申请人持相关资料至相应住房公积金管理部业务窗口申请办理或通过线上渠道申请办理。
第七条 符合办理条件的,签订《常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月提取偿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委托划转协议书》。
第八条当月提取额度不超过上月实际偿还贷款本息额(含提前还本及结清金额),累计提取总额不超过该笔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本息金额。
第九条按月提取偿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资金划转方式为按月划转,每月自动将提取资金划转至申请人约定的个人银行账户。
第十条 按月提取偿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划款顺序为:主贷人,主贷人配偶,其他共同借款人。
第十一条 申请人家庭有多笔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只能按其中一笔贷款申请办理按月提取偿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如需更换为其他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须先行终止现有委托协议,再重新申请办理。
第十二条 夫妻两地分居的,可以分别申请委托按月偿还两地各一套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且每人名下仅可办理一笔按月提取偿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业务。
第十三条 申请人发生婚姻、个人银行还款账户等信息变更的,或公积金停缴可能影响按月提取偿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到相应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办理信息变更手续;未按时变更造成资金划转失败的,相关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 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查封、冻结,或账户封存三个月以上、销户的,协议自动终止。
第十五条 协议正常履行情况下,申请人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结清后,该协议自动终止,按月提取偿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自动解除。
第十六条本细则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如遇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出台相关政策,按最新政策执行。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常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可根据上级政策及本地实际出台补充通知。
常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月提取偿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委托划转协议书
委托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乙方):常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支持缴存人使用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减轻借款人日常还款压力,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规定,甲方(本人及配偶或其他共同借款人)自愿申请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本人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并委托乙方按本协议约定按月办理提取划转手续。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委托人基本情况
委托人(申请人)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
住房公积金账号 | 联系电话 | ||
配偶姓名 (其他共同借款人) | 配偶或其他共同借款人身份证 号码 | ||
配偶或其他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号 | 配偶或其他共同借款人联系电话 |
注:仅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配偶栏可不填写。
第二条 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信息
贷款银行 | |||
贷款合同编号 | |||
贷款金额(元) | 贷款期限 | ||
月应还款本息(元) | 放款日期 | ||
还款账户(卡)号 | 贷款合同最后 结清日期 | ||
还款账户开户行 | 每月还款日 | 每月 日 | |
第三条 委托提取划转事项
一、甲方授权乙方自本协议生效后的次月起,按月从甲方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提取资金,划转至甲方约定的个人银行账户中,专项用于偿还甲方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本息。
二、划转先提取主借款人(甲方本人)住房公积金,本人账户余额不足的,再提取配偶(或其他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三、每月划转金额按以下原则确定:不超过甲方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上月已还本息额。
四、当月住房公积金账户可用余额不足以划转月应还款本息额的,乙方按账户实际可用余额划扣,不足部分由甲方自行通过还款账户(卡)补足。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身份证明、婚姻关系证明、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合同、银行账户等资料真实、合法、有效,并对购房行为及资料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二、甲方应保证银行账户状态正常、可正常入账,不得擅自注销、挂失、冻结该账户;账户信息或贷款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后及时书面告知乙方并办理变更手续。
三、甲方有权查询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提取划转情况,对划转金额有异议的,可向乙方提出核查。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及时告知乙方并办理本协议的变更或终止手续: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销户的(含申请人离职、退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失踪的);其他不再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情形。
五、甲方不得以虚假资料或购房行为骗取住房公积金;存在下列情形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查封、冻结的;以赠与、继承、分割、合并、交换等非购买方式取得住房所有权的;五年内有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行为的;按规定不得提取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应按本协议约定,按月办理甲方住房公积金的划转手续。
二、乙方有权对甲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提取条件或资料不实的,有权不予办理。
三、因甲方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账户封存或被查封冻结、银行账户异常、贷款已结清、政策调整等原因导致无法划转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四、乙方应对甲方及配偶(或其他共同借款人)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不得用于本协议约定以外的用途。
第六条 协议的变更、终止
一、协议变更、终止的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由甲方申请变更、终止。
二、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协议自行终止:(一)甲方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查封、冻结,或账户封存、销户的;(二)甲方书面申请终止本协议的;(三)国家或本市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致使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四)其他依法应当终止的情形。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提供虚假资料、隐瞒真实情况骗取住房公积金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追回已划转资金,并依照《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及本市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因甲方未及时告知账户变更等信息,银行账户异常导致划转失败的,由甲方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第八条 其他
一、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二、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国家及本市住房公积金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及本市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人(甲方)签字:
配偶或其他共同借款人签字: (涉及提取配偶或其他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时签字)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 受托人(乙方):常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盖章)
经办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
常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常德市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