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实行银行托收的委托协议
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实行银行托收的
委托协议
甲方:
乙方(个人缴存者):
乙方缴存信息如下:
个人公积金账号: 姓名: 身份证号码:
为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责任,现签订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共同承诺自愿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的约束。
二、乙方自愿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乙方以本人的住房公积金联名卡,作为向甲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指定账户。授权甲方根据乙方已申报的缴存金额,通知委托银行从指定账户扣款直接缴存住房公积金,甲方无须事先通知乙方,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乙方委托资料内容如下:
账户户名:
账户开户银行:
身份证件号码:
约定扣款次数:每月成功扣款一次(公积金贷款户,必须在每月还款日之前保证本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内有足够的还款金额)。
四、乙方应在本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内保留足够的余额。若因乙方账户余额不足等原因,造成甲方扣款不成功的,乙方应在当月补足所欠缴金额。
五、乙方被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录用(聘用)并在该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转移合并至新单位,自动终止本协议。
六、甲方根据乙方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还贷金额,要求乙方调整每月代扣金额(代扣金额大于每月还贷金额,且为整数)。
七、乙方地址、电话等基本信息发生变化或代扣账(卡)号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将对应变更信息通知甲方进行调整,甲方将变更后的信息录入管理系统。
八、乙方注销代扣账(卡)号,致使协议无法履行引起的责任,由乙方负责。
九、甲、乙双方应全面履行协议,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变更,造成本协议无法履行的,本协议自动终止。
十、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
日期: 日期:
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