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主题: | 政策解读 | |
| 文 号: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发文日期: | 2026-09-30 |
关于对《常德市自住住房装修提取住房公积金操作细则(试行)》的解读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有关单位:
为规范执行常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常德市自住住房装修提取住房公积金操作细则(试行)》(常房金管〔2026〕7号),结合本市实际,作如下政策解读:
一、可申请装修提取的自住住房,是指缴存人(或配偶)名下不动产权证书载明房屋用途为“住宅”的房屋。商业性用房、车库、车位等改造后用于自住的,不得申请装修提取。
二、申请装修提取,应于缴存人(或配偶)取得购房备案合同或不动产所有权满一年以后,且申请时购房合同未撤销备案或不动产所有权未注销。
三、缴存人家庭15年内仅限就家庭名下一套自住住房申请装修提取;同一缴存人15年内仅可申请一次装修提取。不同缴存人家庭就同一套住房申请装修提取的,应间隔5年以上。
四、装修范围仅限房屋整体性硬装改造,不含软装或家具、电器、窗帘等物品采购。
五、施工面积以房屋建筑面积为准。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以购房备案合同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已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以不动产权证书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
六、缴存人家庭与他人共同购买自住住房申请装修提取的,可提取额度按缴存人家庭所占该套住房产权比例进行计算。共有产权比例依次以不动产权证书记载内容、购房备案合同约定内容为准,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产权均分。
常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年9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