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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取-建造、翻建自住住房

发布时间:2024-10-12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字体:

一、必备资料

 

1.职工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涉及夫妻关系的提供配偶的居民身份证原件、结婚证或者户口本原件;涉及委托办理的,还须提供受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具有法律效力的公证书或面签委托书原件;

2.职工本人一类银行卡;

3.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应当提供建房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核发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5.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取公积金的申请报告。

 

二、提取金额

 

1.提取额度不得超过中心核定的建造、翻建房屋的金额。

 

三、办理时效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提交的补正申请材料经审核通过后及时办结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住房公积金中心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职工在7日内补正全部材料,如逾期未补正,视为撤回申请;如按期补正,待补正材料完备后3日内予以办结;

3.工作日办理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四、注意事项

 

1.自审批之日起两年内提取;

2.建造、翻建情形须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派员进行现场勘察,签署核实意见并附建造、翻建现场图片;

3.翻建同一产权房的,提取时间应间隔10年以上

4.存在下列情形,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1)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2)购买写字楼、商住楼、铺面等商业性用房和车库、车位的;

(3)以赠与、继承、分割、合并、交换等非购买方式取得住房所有权的;

(4)五年内有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行为的;

5.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在贷款未结清前,除办理月对冲或年对冲业务外,不得以其他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

6.符合多项提取条件,一年内允许多次提取;

7.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严格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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