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取-购买廉租住房、共有产权房
一、必备资料
1.职工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涉及夫妻关系的提供配偶的居民身份证原件、结婚证或者户口本原件;涉及委托办理的,还须提供受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具有法律效力的公证书或面签委托书原件;
2.职工本人一类银行卡;
3.共有产权原始合同;
4.购房款付款凭证(增值税普通发票或财政监制的统一票据)。
二、提取金额
1.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不得超过购买房屋实际支付的购房金额。
三、办理时效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提交的补正申请材料经审核通过后及时办结;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住房公积金中心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职工在7日内补正全部材料,如逾期未补正,视为撤回申请;如按期补正,待补正材料完备后3日内予以办结;
3.工作日办理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四、注意事项
1.自签订合同之日起一年内提取;
2.中心调查核实职工购买房屋交易行为如涉及一个职能部门,原则上在20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如涉及两个以上职能部门的,原则上在45日内完成调查核实;确因情况特殊本人或配偶在非户籍所在地或非工作所在地异地购房的,由中心严格审核其真实性后办理,并每月报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提取审批小组备案;
3.存在下列情形,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1)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2)购买写字楼、商住楼、铺面等商业性用房和车库、车位的;
(3)以赠与、继承、分割、合并、交换等非购买方式取得住房所有权的;
(4)五年内有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行为的;
4.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在贷款未结清前,除办理月对冲或年对冲业务外,不得以其他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
5.符合多项提取条件,一年内允许多次提取;
6.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严格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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