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商转公(顺位抵押)
一、贷款范围
已办理个人住房商业贷款(以下简称原商贷)且具备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的借款人,申请将个人住房商业贷款余额转成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
二、贷款条件
(一)借款人为原商贷的借款人或配偶;原商贷信用记录良好且无逾期贷款余额;原商贷住房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两证(房产证、国土证),可以正常设定抵押权,为商转公提供抵押物担保,且不存在除原商贷抵押以外的其他抵押、查封、设立居住权等任何权利限制;
(二)贷款前连续按月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军队转业安置人员缴存1个月以上);
(三)灵活就业人员须贷款前连续正常缴交12个月(含)以上社保;
(四)需原商业贷款银行已与中心开展商转公贷款合作;
(五)缴存者家庭可选择以住房套数认定方式或以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认定方式作为公积金贷款套数认定标准:
1.以住房套数认定方式
(1)缴存者家庭名下住房套数按申请贷款购房所在地所属县(市、区)行政区域的住房套数予以计算,以各县(市、区)住房登记查询为准。
(2)缴存者家庭购买自住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其家庭名下除申请贷款房外无已有自住房,执行首套公积金贷款政策。
(3)缴存者家庭名下除申请贷款房外还有一套自住房,执行二套公积金贷款政策。
(4)缴存者家庭名下已有两套自住住房又再次购买的不得申请公积金贷款。
2.以公积金贷款次数认定方式
(1)缴存者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以全国公积金贷款使用次数予以计算。
(2)缴存者家庭无公积金贷款记录,执行首套公积金贷款政策。
(3)缴存者家庭有一次公积金贷款记录并已结清的,执行二套公积金贷款政策。
(4)缴存者家庭不得申请第三次公积金贷款。
(六)借款人同意选择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偿还、担保方式;
(七)借款人及配偶个人征信需满足下列情形:
1.借款人及配偶信用卡账户状态正常。最近24个月内透支逾期不超过12次。借款人及配偶的信用卡逾期次数均单独计算,两方不累加;一人名下有多张卡的(包括贷记卡和准贷记卡),逾期次数累计计算。
2.借款人及配偶的个人贷款当前逾期次数不超过3期,近五年内累计不超过12期或最高逾期不超过6期。当前逾期是指目前未还清贷款的逾期次数,累计逾期是指已结清和目前尚未结清的贷款逾期的次数之和,最高逾期指连续逾期次数。
三、办理流程
(一)贷款申请。借款人在商转公申请前,应事先与原商贷银行协商,取得原商贷银行同意通过商转公贷款提前结清原商贷并及时办妥抵押登记注销手续的《商转公同意书》后,到中心提交规定的贷款申请材料。
(二)贷款审核审批和签订合同。中心受理审核通过后,与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签订《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若商转公贷款额不足以偿还原商贷余额,借款人应及时筹足差额部分资金预存到银行指定帐户,并在办理房屋抵押手续时向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提供资金预存凭证。
(三)抵押办理。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须用本套商转公住房办理抵押权利人为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的第二顺位抵押登记手续。
(四)贷款发放。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自收到《不动产登记证明》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至原商贷银行指定的收款账户。
(五)原商贷结清和解除抵押。原商贷银行自收到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发放的贷款3个工作日内,配合借款人结清原商贷,并在结清贷款后3个工作日内办妥抵押权注销登记手续。借款人将原商贷抵押权注销后的不动产注销登记受理凭证和原商贷结清证明提交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六)变更抵押顺位和归档。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核实商业银行贷款结清和撤抵情况,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确认抵押变更情况。
四、贷款额度、期限、利率等
(一)贷款最高额度
1.贷款额度不超过原商贷剩余本金;
2.贷款最高限额80万元;
3.按借款人家庭还贷能力计算公积金贷款额度。借款人家庭贷款月还款额不得超过家庭月收入的50%。在测算借款人家庭还贷能力时,应综合考虑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银行收入流水、债务情况;
4.一年期贷款限额。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贷款金额不得超过家庭年收入总额。
(二)贷款审批时限
中心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不准贷款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四)贷款年限
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贷款到期日不超过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且不能超过土地剩余使用年限。
(五)贷款利率
1.公积金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公积金贷款利率标准执行。目前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分别为2.1%和2.6%,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分别为2.525%和3.075%。
2.公积金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自次年1月1日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六)贷款发放、归还
1.贷款收款账户为原商贷银行指定账户;
2.公积金贷款可采取按月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还款方式;
3.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时,须提供委托放贷银行的一类银行卡,用于收款和还款;
4.贷款期限在一年(含)以内的,借款人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利随本清);
5.贷款期限在一年(不含)以上的,借款人自合同约定的贷款发放日次月起按照合同约定按月偿还贷款本息;
6.贷款期限在一年(不含)以上的,借款人在贷款时间满一年后,可提前归还部分或全部贷款。两次提前部分还款申请间隔应在12个月(含)以上;
7.借款人可采取以下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1)委托扣款方式。即借款人与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签订委托扣款协议,从借款人的还贷银行卡中自动划扣资金用于偿还本人公积金贷款本息。
(2)公积金月对冲还贷方式。借款人及配偶可以申请公积金月对冲还贷,即授权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按月从其本人及配偶的公积金账户中自动扣划资金用于偿还本人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余额之和须留足6个月的还贷金额不用于月对冲还贷)。
(3)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余额可用于结清贷款。
五、必备资料
(一)基本资料
1.申请审批表(中心提供,临柜填写);
2.公积金贷款面谈记录(中心提供,临柜填写);
3.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原件;
4.婚姻关系证明原件;
5.《个人信用信息查询使用报送授权书》原件;
6.贷款银行卡原件。
(二)其他资料
1.商业银行出具的《商转公同意书》;
2.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合同原件;
3.预存结清商贷差额部分的银行凭条(商业贷款余额超过公积金贷款);
4.加盖不动产登记中心或商业银行印章的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
5.加盖商业银行印章的不动产登记证明复印件;
6.办理抵押时提供当日加盖不动产中心印章的不动产登记查询结果证明。
六、注意事项
(一)组合贷款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组合贷款中的商业贷款暂不能办理商转公贷款,办理商转公贷款时暂不予办理组合贷款。
(二)征信查询使用及授权
借款申请人及配偶须授权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查询并使用其本人及配偶个人征信报告。
(三)连带保证责任
(1)公积金贷款还贷期间,借款人婚姻关系解除的,共同借款人(即原配偶)可申请解除住房公积金业务系统中的婚姻绑定关系。
(2)公积金贷款还贷期间,借款人婚姻关系解除的,须结清公积金贷款后,方可解除共同借款人(即原配偶)公积金贷款的连带保证责任。
(四)贷后管理
1.借款人不按时偿还贷款本息视为贷款逾期,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在上报征信管理部门同时可采取电话、短信、书面等方式发送催收通知,对超过催收通知规定时间拒不偿还的,按民事诉讼追究违约责任。
2.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有权解除合同,依法处分抵押物,以所得款项清偿贷款本息和有关费用,不足部分要求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
(1)担保人违反合同或者丧失承担连带责任能力,抵押物因意外损毁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抵押物价值明显减少影响实现抵押,而借款人未按要求重新落实新担保人、新抵押物的;
(2)借款人在贷款期内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不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
(3)借款人超过借款年限2个月仍未还清贷款本息的;
(4)借款人在合同期内死亡而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
(5)借款人在合同期内死亡而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义务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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