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购买二手房
一、贷款范围
(一)常德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在常德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的;
(二)常德市行政区域外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在常德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的(简称异地贷款)。
二、贷款条件
(一)贷款前连续按月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军队转业安置人员缴存1个月以上);
(二)灵活就业人员须贷款前连续正常缴交12个月(含)以上社保;
(三)申请贷款时间自过户之日起不超过5年;
(四)缴存者家庭(仅限配偶)购买自住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购房总价的20%;
(五)缴存者家庭有住房贷款(包括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尚未结清的,不得申请公积金贷款;
(六)缴存者家庭可选择以住房套数认定方式或以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认定方式作为公积金贷款套数认定标准:
1.以住房套数认定方式
(1)缴存者家庭名下住房套数按申请贷款购房所在地所属县(市、区)行政区域的住房套数予以计算,以各县(市、区)住房登记查询为准。
(2)缴存者家庭购买自住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其家庭名下除申请贷款房外无已有自住房,执行首套公积金贷款政策。
(3)缴存者家庭名下除申请贷款房外还有一套自住房,执行二套公积金贷款政策。
(4)缴存者家庭名下已有两套自住住房又再次购买的不得申请公积金贷款。
2.以公积金贷款次数认定方式
(1)缴存者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以全国公积金贷款使用次数予以计算。
(2)缴存者家庭无公积金贷款记录,执行首套公积金贷款政策。
(3)缴存者家庭有一次公积金贷款记录并已结清的,执行二套公积金贷款政策。
(4)缴存者家庭不得申请第三次公积金贷款。
(七)借款人同意选择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偿还、担保方式;
(八)借款人及配偶个人征信需满足下列情形:
1.借款人及配偶信用卡账户状态正常。最近24个月内透支逾期不超过12次。借款人及配偶的信用卡逾期次数均单独计算,两方不累加;一人名下有多张卡的(包括贷记卡和准贷记卡),逾期次数累计计算。
2.借款人及配偶的个人贷款当前逾期次数不超过3期,近五年内累计不超过12期或最高逾期不超过6期。当前逾期是指目前未还清贷款的逾期次数,累计逾期是指已结清和目前尚未结清的贷款逾期的次数之和,最高逾期指连续逾期次数。
三、贷款程序
1.借款人提出申请,提交相关资料,签订“个人信用信息查询使用报送授权书”,预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和《借据》,预办理公积金贷款对冲业务(异地贷款暂不能办理对冲业务)。
2.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受理申请及贷款资料,进行贷前调查。
3.办理担保、抵押手续,审核抵押物。
4.管理部凭不动产登记证明(含不动产登记电子证明)发放贷款。
四、贷款额度、期限、利率等
(一)贷款最高额度
1.贷款额度不超过房屋总价值的80%;
2.贷款最高限额80万元;
3.按借款人家庭还贷能力计算公积金贷款额度。借款人家庭贷款月还款额不得超过家庭月收入的50%。在测算借款人家庭还贷能力时,应综合考虑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银行收入流水、债务情况;
4.一年期贷款限额。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贷款金额不得超过家庭年收入总额。
(二)贷款最高额度计算依据
1.购买二手房的,以该房屋存量房交易税费申报表金额作为计算贷款最高额度的依据。对因成交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而存疑的,以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业务系统评估模型估值为依据。
2.家庭成员联名购房的仅限父母、子女之间,按房屋产权比例确定计算贷款最高额度。
(三)贷款审批时限
中心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不准贷款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四)贷款年限
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贷款到期日不超过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且不能超过土地剩余使用年限。
(五)贷款利率
1.公积金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公积金贷款利率标准执行。目前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分别为2.1%和2.6%,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分别为2.525%和3.075%。
2.公积金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自次年1月1日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六)贷款发放、归还
1.贷款收款账户可为资金监管账户、借款人账户、借款人授权指定账户中的任一账户;
2.公积金贷款可采取按月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还款方式;
3.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时,须提供委托放贷银行的一类银行卡,用于收款和还款;
4.贷款期限在一年(含)以内的,借款人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利随本清);
5.贷款期限在一年(不含)以上的,借款人自合同约定的贷款发放日次月起按照合同约定按月偿还贷款本息;
6.贷款期限在一年(不含)以上的,借款人在贷款时间满一年后,可提前归还部分或全部贷款。两次提前部分还款申请间隔应在12个月(含)以上;
7.借款人可采取以下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1)委托扣款方式。即借款人与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签订委托扣款协议,从借款人的还贷银行卡中自动划扣资金用于偿还本人公积金贷款本息。
(2)公积金月对冲还贷方式。借款人及配偶可以申请公积金月对冲还贷,即授权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按月从其本人及配偶的公积金账户中自动扣划资金用于偿还本人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余额之和须留足6个月的还贷金额不用于月对冲还贷)。
(3)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余额可用于结清贷款。
五、必备资料
(一)基本资料
1.申请审批表(中心提供,临柜填写);
2.公积金贷款面谈记录(中心提供,临柜填写);
3.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原件;
4.婚姻关系证明原件;
5.《个人信用信息查询使用报送授权书》原件;
6.贷款银行卡原件。
(二)其他资料
1.购房合同原件;
2.契税发票原件、存量房交易税费申报表原件;
3.不动产权证书原件(贷款资金进监管账户的可免证容缺办理)。
六、注意事项
(一)组合贷款
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能满足借款人需求时,可选择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与商业银行联合开展的组合贷款。
1.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的贷款年限、借款人必须一致,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和商业银行需同时到当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贷款抵押手续。
2.组合贷款总额度不超过该房屋总价款的80%。
(二)征信查询使用及授权
借款申请人及配偶须授权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查询并使用其本人及配偶个人征信报告。
(三)连带保证责任
1.公积金贷款还贷期间,借款人婚姻关系解除的,共同借款人(即原配偶)可申请解除住房公积金业务系统中的婚姻绑定关系。
2.公积金贷款还贷期间,借款人婚姻关系解除的,须结清公积金贷款后,方可解除共同借款人(即原配偶)公积金贷款的连带保证责任。
(四)贷后管理
1.借款人不按时偿还贷款本息视为贷款逾期,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在上报征信管理部门同时可采取电话、短信、书面等方式发送催收通知,对超过催收通知规定时间拒不偿还的,按民事诉讼追究违约责任。
2.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有权解除合同,依法处分抵押物,以所得款项清偿贷款本息和有关费用,不足部分要求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
(1)担保人违反合同或者丧失承担连带责任能力,抵押物因意外损毁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抵押物价值明显减少影响实现抵押,而借款人未按要求重新落实新担保人、新抵押物的;
(2)借款人在贷款期内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不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
(3)借款人超过借款年限2个月仍未还清贷款本息的;
(4)借款人在合同期内死亡而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
(5)借款人在合同期内死亡而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义务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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