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9-20200509-00040579 | 公开方式: | 所属主题: | 部门文件 | |
文 号: | 公开范围: | 发文日期: | 2018-11-05 |
常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的通知
常房金发〔2018〕29号
各科室、管理部: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文件精神,经中心研究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将“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调整为“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账户封存满半年后可提取。”
2、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账户封存期间,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可通过全国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手续。 在本市单位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缴存人,可申请将原缴存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移到本市。
3、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管理部要记载其失信记录,并随个人账户一并转移。已提取资金的,要责令限期全额退回,五年内不得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对逾期仍不退回的,依法依规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失信信息,实施联合惩戒。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缴存职工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情节严重的,要向其所在单位通报。
常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