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9-20200509-00040557 | 公开方式: | 所属主题: | 部门文件 | |
文 号: | 公开范围: | 发文日期: | 2012-10-26 |
常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三项优化经济环境制度
首问责任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作风建设,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优化住房公积金办事环境,塑造部门良好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中心各科室、各管理部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第一个接到来电、来访即为首问责任人。
第三条 首问责任人接待来电、来访要做到态度热情,礼貌待人,用语文明,并向询问人通报自己的姓名及身份等事项,对来电、来访者的咨询不得推诿或拒绝。
第四条 首问责任人接到所办事项属于我中心职责范围的来电、来访后,要认真负责解答或协调有关方面解答问题,直至来电、来访者认可为止;所办事项不属于我中心管理范围的,首问责任人要耐心解释,帮助指明或告知其管辖机构。
第五条 询问人所提问题属于首问责任人职权、业务范围内的,首问责任人应及时给予答复;若对所提问题不能立即答复的,应请询问人留下单位、姓名、电话号码等联系内容,约定再次答复的方式、时间。再次答复一般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需请示的重大问题,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含接受询问的当日,应不含法定假日)给予答复。询问人提出的问题属于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不能解决的,在耐心、细致、诚恳地解释清楚后,视为完成答复。
第六条 询问人提出的问题若不属于首问责任人科室职责范围,首问责任人又不能解释清楚的,在征得询问人同意后,可转给相关科室、管理部答复,同时要向询问人指明应询问的相关科室、管理部名称、电话号码和工作人员的姓名,或引导询问人到相关科室、单位。
第七条 询问人若不愿意与相关科室直接联系时,首问责任人负责与相关科室联系,协调答复事宜。首问责任人与相关科室接触的第一人即为首问责任人,共同责任人应按首问责任人与询问人约定的方式、时间给予答复。
第八条 首问责任人向相关科室了解答复内容、有关政策或协调有关答复事宜,相关科室、单位和人员要积极配合,不得拖延或推诿。
第九条 对来找中心或管理部领导办事者,首问责任人要将来者领到办公室等候,同时,询问事由,及时向要找的领导联络汇报。
第十条 凡因失职被投诉者,经查实后,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被一次投诉,后果轻微者,责成当事人作出书面检查,全中心通报批评,当年不得评为中心先进个人;被一次投诉,后果严重者,或同年度被二次以上投诉者,除责成当事人作出书面检查、全中心通报批评、取消当事人当年评先资格外,扣发其当年一个月的奖励工资,同时,取消所在科(室)部的评先资格。
第十一条 中心办公室、法制科负责本制度的督查落实。
限时办结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强化机关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中心机关所有承办事项,不分对内对外,提倡马上就办、立办立结或当时办当日结。凡《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已明确规定办结时限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中心机关所有服务项目都承诺限时办结: 住房公积金的开户、汇缴、补缴业务当时办结,住房公积金的转移五日内办结。 住房公积金提取,凡符合提取政策规定的当时办结,需要现场核查的,一般情况下当日办结,特殊情况下三日办结。 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发放,一般情况从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贷款不准贷款的答复,准予贷款的自产权抵押办妥后三日内办结。
第四条 上级领导或中心领导批示交办的工作,中心主任办公会、主任碰头会安排布置的工作及中心领导交办的其他重要事项有明确时间要求的均应按时间完成。
第五条 一项工作涉及多个科室的,承办的第一科室为牵头科室,其余为配合科室,配合科室要按牵头科室的要求,及时提供或报送有关资料,并主动接受中心领导安排的督查、检查,按要求如实反映、提供情况,不得敷衍、推诿。
第六条 科室未按要求限时办结的事项,必须由科室主要负责人在三日内分别向分管领导和中心主要领导说明原因,且每次扣减责任科室年度量化目标考核1分,造成严重后果的除当日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落实,每次扣减年度目标3分外,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第七条 各科室工作人员要将重要事项认真进行记载,办结的事项,每月进行汇总,认真分析原因,及时予以落实,并按照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工作责任。
第八条 中心办公室、法制科负责本制度的督查落实。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依法行政,维护广大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的合法权益,确保资金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过错,是指本中心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造成违支法律、法规规定或有关制度的事实,以致影响行政效率、服务质量,给行政对象、服务对象或者国家、公共利益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就是对工作过错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的制度。
第三条 本中心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为行政过错:
(一)对符合规定条件提取、贷款而不予提取、贷款的;
(二)超越规定权限办理提取、贷款,违规调节度使用资金,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三)对提取资料审核把关不严,造成套取的,对申请贷款人资格、资料、审核把关不严,造成损失的;
(四)未履行办事承诺制度,无特殊原因和理由,在规定时限内未办结所服务的事项的;
(五)对本人所负责的工作,不认真履行职责,或在上级量化目标考核中单位扣分的;
(六)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限内未能完成交办工作,或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拖延不办的;
(七)对车辆管理不善,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
(八)对外发文,未经领导审定或严格核定文种、文号、格式、文安及加盖印章,导致严重后果发生的;
(九)未严格执行保密和文件管理规定,致使文件、档案、资料泄密、损毁或者丢失的;
(十)违反财务管理制度,违规开支、浪费资金的;
(十一)损害、遗失公物的;
(十二)其他应该追究工作过错的行为。
第四条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方式为:责令作出事后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扣发当年一个月的奖励工资,轮岗或停职培训,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给予行政纪律处分。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独或并处。
第五条 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造成本单位赔偿或损害、遗失公物的,有过错的工作人员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第六条 有过错工作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从重追究过错责任:
(一)在被调查过程中拒不交代过错事实的;
(二)有索贿受贿、敲诈勒索、以权谋私、循私枉法等行为的;
(三)对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四)其他应从重追究过错责任的;
第七条 有过错工作人员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从轻追究责任;
(一) 主动承认过错行为并及时纠正的;
(二) 其过错行为没有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三) 其他可从轻或免予追究过错责任的。
第八条 工作人员过错行为性质特别严重、触犯刑法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追究责任。
第九条 科室工作人员一年之内发生两起以上行政过错行为,或发生一起以上性质严重的行政过错行为的,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第十条 办公室、法制科负责本中心工作人员行政过错案件受理、行政过错责任认定工作,过错责任追究的处理决定由主任办公会研究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