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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号: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发文日期: | 2026-04-23 |
常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常德市住房公积金代际互助购房提取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CDCR—2026—43005
常房金管〔2026〕5号
常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常德市住房公积金代际互助购房提取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和缴存人员:
《常德市住房公积金代际互助购房提取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6年4月22日
常德市住房公积金代际互助购房提取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缓解缴存人家庭购房资金压力,加大对职工购房消费的支持力度,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生育支持政策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十条措施>的通知》(湘政办发〔2025〕4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代际互助购房提取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际互助购房提取”,是指在规定期限内,本市缴存人家庭(仅限配偶)在常德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房的,缴存人家庭的近亲属(仅含父母、子女)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余额用于支付缴存人家庭的购房款。
第二章 适用对象与范围
第三条 缴存人的父母(含配偶父母)、子女可申请代际互助购房提取。
第四条 申请代际互助购房提取的住房,应当是常德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且购房时间(以购房合同签订日期为准)发生在2025年11月1日至2026年10月31日。
第三章 提取规则
第五条 申请代际互助购房提取的,应当在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申请。
第六条 申请代际互助购房提取的,提取金额不得超过申请人申请时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可用余额;所有提取人合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房总价款。
第七条 代际互助购房提取按以下顺序办理:(1)优先提取缴存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2)缴存人及其配偶账户余额不足的,可提取其父母(含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第四章 办理条件与材料
第八条 缴存人父母(含配偶父母)及子女申请提取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在常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无未结清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2)无《常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操作细则》第三条规定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情形。
第九条 申请人办理代际互助购房提取业务,除常规购房提取所需材料外,还需提供能证明亲子关系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公证书等。如亲子关系可通过政务数据共享平台在线核验的,可免予提交纸质证明。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后续处理
第十条 缴存人办理代际互助购房提取后,若在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撤销备案或退房的,须自相关手续办结之日起15日内,全额退还已提取资金至本人账户。若再次购房并符合提取条件,可按新购住房重新申请提取。
第十一条 申请人以虚假材料、隐瞒退房事实等方式骗取套取住房公积金的,责令退回资金;涉嫌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常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常房金管〔2025〕3号)和《常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操作细则》(常房金管〔2025〕4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为阶段性支持政策,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0月31日止;遇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出台相关规定,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常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有。
5.常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常德市住房公积金代际互助购房提取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