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常房金【2008】2号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湖南省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对〈常德市调整2008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请示〉的批复》(湘金监管办[2008]12号)精神,决定从2008年1月1日起,对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进行适当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限额
按照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和最高缴存额不得超过月缴存基数12%的规定,将我市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最高限额由原来的960元调整为1500元(即单位和职工月缴存均不得超过750元)。财政拨款单位仍按2008年财政部门预算执行。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低限额
以常德市2007年最低工资500元作为缴存基数的最低标准,按照最低缴存额不低于月缴存基数5%的规定,我市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均不得低于25元,凡单位和职工月缴存额低于25元的,按25元计算,即单位和职工月缴存总额不得低于50元。
三、中央、省驻常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可参照长沙市公布的缴存标准执行(即单位和职工月缴存总额不得超过1678元)。
四、各缴存单位接此通知后可根据各自的情况安排缴交金额,今年1-4月份未达到此标准缴交的可以进行补缴。
二〇〇八年五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