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轻信街边广告代办手续骗提住房公积金!
一、相关提取政策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二、伪造假证团伙将被依法严惩
这些违法团伙虽名为中介,实为造假证件团伙,采用造假手段帮提取(贷款)人完成公积金“套现”,一般伎俩有2个:一是伪造虚假的购房材料,如购房合同、不动产权证书、发票等;二是伪造虚假的证明材料,如户口本、结婚证、公证书等,最终达成违规提取的目的。
殊不知,这种行为对于提取(贷款)人和“中介”均构成违法违规,情节严重者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七、集中开展治理工作......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中介机构和其他组织,依法予以查处。对涉嫌伪造及使用购房合同、发票、不动产权证书、结婚证等虚假证明材料的组织和个人,要及时向公安部门移交问题线索,严肃依法惩治。”
截至今年12月,阳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利用大数据技术、稽核排查出共59宗伪造虚假证件骗提公积金案件,存在“黑中介”团伙伪造结婚证、户口本、医疗发票、住院资料,比如抠图换人、盖假印章、结合真实的《不动产权证书》篡改姓名和身份信息等手段骗提公积金,骗提金额高达428.72万元,现公积金中心均已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并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缴存职工以使用虚假或已失效的证明材料等方式违规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的,在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中记载其失信记录,并将失信记录随资金转移接续而转移;在对失信行为作出处理之日起3年内限制其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资金已转出的,由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全额退回。
对逾期仍不退回资金的,列为严重失信行为,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前限制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并依法依规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失信信息,实施联合惩戒。
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缴存职工违规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情节严重的,向其所在单位通报。
对涉嫌伪造和使用购房合同、发票、不动产权证书、结婚证等虚假证明材料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的组织、个人,由公积金中心移交公安等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另外,职工支付给非法中介的高额手续费因不受法律保护,也将“打水漂”。可谓代价巨大、损失惨重啊!
四、郑重倡议
公积金中心向缴存职工发出倡议:遵纪守法,以守信为荣、以失信为耻;依法依规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向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行为说“不”;远离伪造假证团伙,不轻信非法中介,不抱有侥幸心理;发现伪造假证团伙参与骗提骗贷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的,请及时报警,也可以致电12345向公积金中心提供线索。
(来源:阳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