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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有稳定工作农民工可建公积金账户

发布时间:2014-02-07 信息来源:山东商反 浏览次数:1005 【字体:

     商报济南消息(记者郑心茹)新的一年,我省住房公积金在缴纳和提取使用上将实施新规。日前我省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意见,其中明确,劳务派遣人员应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有稳定工作的农民工,也可按较低缴存比例,先行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

  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公积金缴存范围,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都应缴存住房公积金。

  我省明确,劳务派遣人员应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各用人单位可将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列入劳动合同条款,及时足额为在职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有关部门要研究将进城务工人员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的办法,在城市中有稳定工作的进城务工人员及其单位可暂按较低的缴存比例,先行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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