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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依法惩治虚假诉讼犯罪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5-11-13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字体:

(来源: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案例4段某虚假诉讼案——利用虚假诉讼手段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

【基本案情】

  2019年11月至2023年4月,段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先后与杨某、黄某银、刘某强、罗某波、史某建、叶某、周某、张某珑、李某勇、陶某彬等人(均另案处理)共谋,捏造段某英与杨某、黄某银与刘某强、罗某波与史某建、叶某与周某、叶某与张某珑、李某勇与陶某彬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以段某英、黄某银、罗某波、叶某、李某勇为原告,以杨某、刘某强、史某建、周某、张某珑、陶某彬为被告,先后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6起民事诉讼,致使该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段某指使他人以上述民事调解书为依据,通过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方式,套取杨某、刘某强、史某建、周某、张某珑、陶某彬等6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资金共计30.53万元,交由杨某、刘某强、史某建、周某、张某珑、陶某彬使用,段某收取报酬37035元。案发后,段某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段某多次指使他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已构成虚假诉讼罪。段某积极退赃,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据此,以虚假诉讼罪判处段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典型意义】

  住房公积金是国家专门部门按照规定进行管理、具有专用性的长期住房储金。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一种社会性、互助性、政策性住房社会保障制度,职工和单位按月进行住房公积金缴纳,符合规定条件方可提取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行为人在不符合公积金提取条件的情况下,以捏造事实提起虚假民事诉讼的手段违规提取公积金,严重影响公积金正常管理秩序,且浪费司法资源,损害司法公信力。对此类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打击,以有效震慑违法犯罪,提升公民合法使用公积金的意识。打击此类违法犯罪,要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把打击重点集中在违法违规操作提取公积金的“黑中介”人员上,对其依法严惩。对于出于个人生活需要,委托“黑中介”违规提取自己住房公积金账户内资金的其他人员,要综合考虑其行为动机、主观恶性、犯罪手段和后果、案发后表现等,合理确定刑事责任,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依法不认为是犯罪。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最高人民法院

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郑重提示

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中心提取、贷款等政策规定,提供的申请资料必须合法真实。申请人对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申请人骗提骗贷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作出如下处理决定:(一)将申请人骗提骗贷行为记入管理中心业务管理系统进行不良行为登记,纳入不良行为登记后,管理中心在5年(含)以内暂停受理申请人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转出以及异地贷款开具缴存证明的申请;(二)向申请人所在单位或单位纪检部门报送该申请人骗提骗贷情况;(三)通过管理中心官方网站或者电视、报纸等媒体向外公示;(四)将申请人骗提骗贷行为信息依法依规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失信信息,实施失信联合惩戒;(五)责令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额退回骗提骗贷资金。

对提供虚假资料,虚构提取和贷款条件,协助申请人骗提骗贷的单位和个人,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通过官方网站、报纸、电视等媒体对外公示,并将其骗提骗贷情况报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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