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住房公积金中心 严厉打击骗提住房公积金行为
基本案情】
近日,恩施市某单位职工赵某因涉嫌伪造相关证件和资料骗提住房公积金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022年5月,恩施市某单位职工赵某经黑中介刘某(已另案处理)介绍,联系冉某某(资料伪造者,已起诉)为其伪造结婚证、不动产登记证(浙江省宁波市某地)等材料。6月,赵某利用伪造的虚假资料到恩施州住房公积金中心咸丰县办事处窗口骗提住房公积金214586.93元。其中,赵某支付刘某6.3万元。2023年9月,公安部门对赵某下达《取保候审决定书》,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023年12月,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起诉。2024年11月20日,鉴于赵某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检察机关决定对其不予起诉。目前,相关案件线索移交纪检部门。
【郑重提醒】
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属于严重违法行为!
恩施州住房公积金中心从未授权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代办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所有住房公积金业务均不收取任何费用。广大缴存职工切勿听信不法中介机构虚假承诺或诱导套取住房公积金而支付高昂代办手续费。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形:
1.利用虚假诉讼执行住房公积金;
2.利用虚假身份信息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
3.利用虚假婚姻信息、婚姻证明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
4.利用虚假购房、房屋所有权权属证明、虚假票据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
5.伪造购房合同或备案的预售合同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后撤销备案;
6.出具虚假的无房证明;
7.多人频繁买卖同一套住房。
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扰乱了住房公积金管理秩序,破坏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互助性和保障性,还属于严重违法行为!
一经发现,记载失信记录,责令限期全额退回违规提取资金,并在一定期限内限制提取和贷款等处罚。逾期仍不退回者,将公开曝光其违规行为,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相关部门处理,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报公安机关查处。
恩施州住房公积金中心将依法依规严厉打击骗提住房公积金行为,呼吁广大群众积极举报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的违规违法线索,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的良好氛围!
举报电话:0718-8237858;邮箱:esgjjdjb@163.com。
(来源:恩施州住房公积金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