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出新规,将严惩失信行为!
(来源:双滦区融媒体中心)为积极推进承德市住房公积金诚信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使用,惩戒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河北省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惩戒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市于近日出台《承德市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惩戒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20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缴存单位、缴存职工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金融机构等一旦被认定为有失信行为将被纳入黑名单管理,实施惩戒,并且其失信行为将被上报至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系统。
新规按照行为主体对失信行为进行了明确
(一)缴存单位失信行为。连续三个月(含)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截留职工住房公积金不缴存的;出具虚假材料协助职工骗提住房公积金或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为非本单位职工代缴住房公积金的;人力资源类单位为与本单位不存在人事代理或劳务派遣关系的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未按照规定调整缴存基数或者补缴的;以上行为限期未整改的,及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二)缴存职工失信行为包括:提供虚假证明资料以骗提住房公积金或者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连续3期(含)或者24个月内累计6期(含)以上的;贷后无故停缴6个月(含)以上的;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三)业务关联单位失信行为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伪造购房合同、发票等资料以协助职工骗提住房公积金或者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金融机构伪造借款合同、还款明细等资料以协助职工骗提住房公积金的;假借中心名义收取费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拒绝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新规对于已认定的失信行为,管理中心将依规实施惩戒
缴存单位和业务关联单位纳入失信行为黑名单的,管理中心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重点检查,并将缴存单位和业务关联单位法定代表人纳入失信行为黑名单,其名下业务关联单位5年内不得新承办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业务;承办委托业务银行终止全部委托业务。
对缴存职工的失信行为,采取下列相应方式予以惩戒:
(一)骗提住房公积金或者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未形成事实的,取消其3年内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资格;骗提住房公积金或者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已形成事实的,限期全额退回骗提资金或者提前偿清贷款本息并解除贷款合同的,取消其5年内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资格;未在限期内全额退回骗提资金或者提前偿清贷款本息并解除贷款合同的,除上述惩戒措施外,同时移交公安及纪检监察部门,并上报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系统。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连续3期(含)或者24个月内累计6期(含)以上的,取消其5年内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资格。
(三)贷后无故停缴6个月(含)以上的,自纳入失信行为黑名单之日起, 按照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约定将其贷款利率上浮至同期商贷基准利率水平。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惩戒方式
缴存职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假冒他人签名等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中心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职工和业务关联单位因违反与住房公积金业务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直接纳入失信行为黑名单,通过中心门户网站公开行政处罚信息,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惩戒;被纳入失信行为黑名单管理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职工和业务关联单位,在限制期内再次违法违规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限制期限重新计算。
关于监督管理:
中心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相关情形的,由中心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给予行政处分;中心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给相关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职工和业务关联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在大数据的当今,现代社会是信用社会, 诚信是信用社会的根基。征信对于个人和集体的影响越来越大,在出行、贷款、就业及子女大学录取等方面都有深刻的意义。随着《承德市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惩戒管理办法》的实施,“无故停缴欠缴公积金、骗提套取公积金、骗取公积金贷款、逾期或者不还公积金贷款”等这些失信行为和不正之风都将得到治理;惩治失信行为,也将进一步优化公积金业务环境、加强我市公积金诚信体系建设。对于提升公积金管理和服务水平,更好的维护各缴存单位及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更强助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