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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市中央、省驻常单位及部分市直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7-25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字体:

常房金[2012]27号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指导意见》和今年6月长金管发(2012)7号文件精神,经省住房公积金监管办同意,常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决定对2012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限额。

  根据常德市统计局公布的2011年统计年鉴,我市市直(含武陵区)2010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933元。按照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超过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的规定,2012年我市企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最高可为8799元(2933×3倍=8799元),按最高不得超过月缴存基数12%的比例计算,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均不得超过1056元(8799×12%=1056元),即月缴存总额不得超过2112元(1056×2=2112元)。

  二、市直企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低缴存限额仍按去年核定的标准执行,即: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均不得低于40元,凡单位和职工月缴存额低于40元,按40元计算。

  三、中央、省驻常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仍参照长沙市公布的缴存标准执行(即单位和职工月缴存总额不得超过2670元)。

  各缴存单位接此通知后可根据各自的情况进行汇缴,今年1-6月份未达到此标准汇缴的可以按此标准进行补缴。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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