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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信“代提公积金”,弃正道而入歧途

发布时间:2023-12-15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字体:

(来源: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警示案例(一): 

轻信“代提公积金”,弃正道而入歧途

  国某,本市某金融机构职员,单位一直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积累较多,其有意在本市购房使用住房公积金,但其未通过正规渠道了解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政策,而是向所谓的“公积金提取业务代办中介”咨询。在不法中介的协助下,国某通过虚假配偶身份、虚构购房交易,提取了本人住房公积金15万元,并向不法中介支付手续费3万元。

  本案中,国某在本市购买自住住房,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完全可以通过正规渠道申请办理提取手续。因其受到不良中介的误导,不但被责令全额退还违规提取款额,还被不法中介人员骗取了高额手续费。同时,国某系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市公积金中心依法向其工作单位通报其违法提取行为。国某的违法提取行为不但违反了住房公积金管理的相关规定,还有悖于职业诚信要求,可能面临被所在单位辞退的后果。

 

违规提取处罚条款:

  1、《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第十八条规定:

  以欺骗手段违法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提款额,并可处违法所提款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以欺骗手段违法提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提款额,并可处违法所提款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相关规定:

  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记载其失信记录,并随个人账户一并转移;对已提取资金的,要责令限期全额退回,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对逾期仍不退回的,列为严重失信行为,并依法依规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失信信息,实施联合惩戒。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缴存职工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情节严重的,要向其所在单位通报。

  3、《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职工以欺骗手段违法提取本人或者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市公积金中心应当责令职工限期退回违法所提款额,按照《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对职工处以罚款。同时可视情况通报其工作单位,将其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信息依法纳入征信系统。

  以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租赁等手段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的,取消其3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格。

  对伪造合同、伪造不动产权证(含原房地产权证)、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住房消费以及牟取不当利益等任何违法行为的机构及其人员,市公积金中心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任何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通过张贴、网络平台、即时通讯工具等方式发布、散播、推送广告,有偿从事“代办公积金”、“代提公积金”、“公积金提取咨询”等。市公积金中心按规定协调公安、通信、城管、网信等部门开展清理和治理,对违规的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依法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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