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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提公积金 后果也严重

发布时间:2023-08-09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字体:

(来源:六盘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编者按:本市自2022年全面开展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惩治行动以来,先后查处骗提行为110起,追回骗提资金576.76万元,对骗提当事人实施列入黑名单限制公积金使用资格、移送公安机关等惩戒措施,骗提行为一定程度得到了遏制。但2023年以来,非法中介为获取高额手续费,伪造虚假资料,蛊惑一些缴存职工铤而走险,骗提行为屡禁不止,严重扰乱了住房公积金管理秩序,充分说明一些单位和缴存职工对骗提行为的违法性、危害性认识仍然不到位。为进一步深入宣传骗提行为的危害性,帮助广大缴存职工正确认识骗提公积金的严重后果,现将骗提住房公积金需承担的法纪责任、相关案例再次刊发。下一步,我们将成立住房公积金骗提预防惩治工作专班,加大惩治力度,依法打击非法中介,惩戒骗提当事人,望广大缴存职工引以为戒,依法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

骗提公积金  后果也严重

——住房公积金骗提行为法纪适用问题研究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一项重要的住房保障制度,对于保障缴存人基本住房需求,构建新时代住房保障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骗提住房公积金行为违反了国家行政法规,严重干扰住房公积金管理秩序,破坏法律法规维护的社会公平正义。本文从法律法规和党纪政务处分视角,对骗提住房公积金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受到的党纪政务处分进行研究。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法律定位及适用范围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国家行政法规,是国家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从《条例》第二条来看,《条例》适用范围包括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

二、《条例》对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规定属于强制性规定

《条例》第五条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从该条款来看,虽然住房公积金归职工个人所有,但除职工离休、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死亡等情况下应当返还职工本人或继承人、受赠人外,《条例》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有明确的限制,具有强制性,违反该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属于违反国家行政法规的行为。

三、骗提行为具体表现

骗提行为是指缴存职工提供虚假信息、虚假材料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办理公积金提取,一般具体表现有:

1.利用虚假身份信息、婚姻状况证明提取公积金;

2.利用虚假购房合同、借款合同等合同资料提取公积金;

3.利用虚假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等权属证书提取公积金;

4.提取公积金利用虚假购房发票、契税发票等票据提取公积金;

5.利用虚假自建房审批材料、银行还贷明细证明、危房鉴定书等证明材料提取公积金;

6.虚构婚姻关系、房产信息、贷款信息、离职事实等提取条件提取公积金。

四、骗提行为的法纪适用

骗提行为主观上具有利用虚假信息、虚假资料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违规骗提住房公积金的行为。实施住房公积金骗提的行为人包括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当事人,同时还有协助当事人提供虚假资料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一)法律法规适用

1.从行政违法角度看。骗提行为侵害了受行政法保护的行政关系,因而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典型案例:骗提住房公积金,80后女子徐某被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1983年出生的徐某通过王某提供一份伪造的购房合同提取住房公积金5万元,并按约定给王某2万元作为报酬。在公积金中心查悉并要求限期退还后拒不退还,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向徐某下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准备扣划徐某的工资账户用于还款,其单位领导对徐某进行了严厉批评教育,徐某退还所骗提的5万元住房公积金,并接受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出的“罚款600元、取消两年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的行政处罚。

2.从违法犯罪角度看。骗提中通常存在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典型案例一:某中学教师骗提公积金被行政拘留。

2019年10月25日,毕节市七星关区某中学教师石某使用虚假户口簿、房屋买卖合同等资料到毕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七星关区管理部业务窗口试图骗提公积金,被窗口工作人员当场识破,当事人在工作人员的询问下,拒不承认,管理部立即向七星关区公安局碧阳派出所报案,同时将相关资料一并移交公安机关。经查实,其提供的部分资料属伪造,公安机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对石某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决定。 典型案例二:长沙市公安机关成功查处一起“黑中介”参与骗提公积金案件。

2020年,长沙市公安机关对一家涉嫌参与骗提公积金并收取高额手续费中介机构进行了立案调查,主要嫌疑人被法院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等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典型案例三:黔南州非法套取住房公积金案2人被判刑。

2017年,都匀市检察院以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对邓某、杨某等2人提起公诉。2人于贵阳市找人私刻房地产公司、银行等数家公司印章,用于加盖至伪造的购房合同、银行还款合同、银行还款流水等虚假资料,为不具备提取条件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从中牟取非法利益18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邓某、杨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违法所得予以上缴国库。  

(二)党纪、政务处分适用

1.从党纪的角度看。《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条明确规定,党员有“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的义务。按照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的要求,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都是违纪行为,因此骗提行为人若身份为党员,在受到法律的制裁前还将面临党纪处分,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条“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和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典型案例:涉嫌骗提公积金,7名公职人员受到党内警告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018年,广东省清远市公积金中心清新管理部在开展自查工作中,发现有中介机构从业人员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与7名公职人员相互勾结,以虚假材料骗提住房公积金,清远市公积金中心清新管理部根据相关规定,将案件移交纪检部门查处。经过核查,清新区纪委已对7名涉嫌骗取住房公积金的公职人员做出了相应处理,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从政务处分角度看。骗提行为人若身份为公职人员,在受到法律的制裁前还将面临政务处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四十一条“公职人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公职人员形象,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政务处分”,《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公务员因违纪违法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或者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有其他严重违反公共秩序、社会公德的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典型案例:惠水县某事业单位职工骗提公积金,受到警告处分。

惠水县某单位职工龙某某,于2016年8月通过“惠水微帮”的“专业帮助提取公积金”的微信平台,请他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违规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42400元。2016年9月23日,龙某某按照县公积金管理部要求,将其违规提取的42400元住房公积金退还到县公积金指定账户。龙某某上述行为违反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七款,经单位2017年3月17日办公会议研究,给与龙某某警告处分。

综上所述,对骗提行为人的处理有充分的法纪依据。住房公积金虽归缴存职工个人所有,但具有强制性,必须专款专用,只有满足规定的条件才能提取使用或办理公积金贷款,凡使用虚假材料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的属于违法违纪行为。

骗提公积金,后果也严重。市公积金中心在此提醒广大缴存职工,应严格遵守党纪国法,切勿听信不法分子的虚假宣传,走上违法违纪的歧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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