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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取住房公积金涉嫌虚假诉讼,法院:对参与者予以处罚

发布时间:2023-04-19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字体:

(来源:新京报)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两起检察机关抗诉的涉嫌虚假诉讼再审案件,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妥善处理,并对案件当事人采取司法制裁,有力打击整治了虚假诉讼行为。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2019年,秦某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分别向法院起诉了王某和骆某,请求判令王某和骆某偿还借款。王某和骆某均认可秦某主张的借款事实,故双方在诉前调解中心达成调解协议,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后来,秦某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扣划了王某和骆某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并将案款发还给秦某。

  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某、骆某欲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但二人均不符合提取条件,二人在朋友圈中看到秦某发布的可代取住房公积金广告,遂与秦某取得联系,秦某表示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秦某分别与王某、骆某伪造《借条》《收条》等关键证据,虚构借款事实,通过诉前调解程序骗取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然后申请强制执行扣划王某、骆某的住房公积金,秦某收到执行案款后扣除手续费,再将剩余款项交付王某、骆某,以达到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目的。

  法院判决,秦某与王某、骆某恶意串通虚构借款事实,通过诉讼的方式,确认虚假的债权债务,进而达到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非法目的,该行为严重妨碍了司法秩序和公积金管理秩序,也损害了司法权威。同时,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法律规定的重要住房社会保障制度,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有别于个人储蓄,应当专款专用,秦某、王某、骆某的行为侵犯了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其他社会成员的合法权益,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法院依法撤销了案涉民事调解书,驳回了秦某的诉讼请求;同时,出具司法制裁决定书,对秦某、王某、骆某予以罚款,以示惩戒。

  法官提示,虚假诉讼行为严重违背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既扰乱正常社会经济及司法秩序,更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公信力,贻害无穷。在民事审判实践中,虚假诉讼行为主要可以分为“串通型”和“单方型”两种。“串通型”虚假诉讼行为,是指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虚构民事法律关系,企图通过诉讼或者调解,规避国家限制性政策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单方型”虚假诉讼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通过伪造证据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等方式,捏造案件事实,骗取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意图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了有效惩治虚假诉讼行为,我国在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中专门增设了虚假诉讼罪。

  法院提示,上述案件中的秦某,为协助他人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谋取不当利益,以相同或类似的手段提起多起虚假诉讼,其已因涉嫌虚假诉讼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等待秦某的将是严厉的刑事审判。诉权的主张和行使应依法进行,虚假行使诉权是对诉讼制度的严重侵犯,是对司法权威的恶意挑衅,此种行为终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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