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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黔南2人被判刑、2名职工受处分

发布时间:2022-03-16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字体:

来源:黔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摘录黔南州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的案例,以期防微杜渐,警钟长鸣,学法守法,为黔南州公积金事业营造健康安全的发展环境。

案例一

黔南州非法套取住房公积金案2人被判刑

2017年7月5日,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对被告人邓某、杨某等2人提起公诉,涉案金额达18万余元。

经审理查明,2016年7-9月期间,被告人邓某、杨某在贵阳市兴关路一带找人私刻房地产公司、银行等数家公司印章,后邓某、杨某用上诉印章加盖至伪造的购房合同、银行还款合同、银行还款流水等虚假资料上在黔南州都匀、罗甸、独山、平塘、三都、惠水、长顺、贵定、福泉、瓮安、龙里等县市为不具备提取条件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从中牟取非法利益人民币183568元。根据被告人邓某、杨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邓某、杨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二、被告人邓某、杨某违法所得一十八万三千五百六十八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案例二

惠水县两名职工骗提公积金

一、惠水县某单位职工龙某某,于2016年8月通过“惠水微帮”的“专业帮助提取公积金”的微信平台,请他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违规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42400元。2016年9月23日,龙某某按照县公积金管理部要求,将其违规提取的42400元住房公积金退还到县公积金指定账户。龙某某上述行为违反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七款,经单位2017年3月17日办公会议研究,给与龙某某警告处分。

二、惠水县某单位危某某,于2016年7月伙同他人,提供虚假材料违规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46200元。其行为既违反了公积金提取相关规定,也构成了严重违法公共秩序的规定,本应严肃处理,鉴于其在调查组调查之前已将违规提取金额退还公积金中心指定账户,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第七项,第十三条之规定,经惠水县某单位2017年3月20日办公会研究,决定给予危某某政纪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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