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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分中心严厉打击违法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

发布时间:2021-09-24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字体:

   (来源:温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近日,缴存职工叶某至乐清分中心行政中心窗口申请购买异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并向窗口提交相关购房资料。窗口工作人员在收到叶某提供的相关资料后,发现不动产权证及普通增值税发票存在异常。窗口工作人员第一时间将相关情况反映给后台人员及窗口负责人,后台人员及窗口负责人对叶某提供的所有资料进行核查,发现其提供的房屋不动产权证、普通增值税发票、结婚证、配偶的户口本、配偶的身份证等资料存在伪造证件等问题。针对上述发现的问题,窗口负责人第一时间向单位主要领导进行汇报后,将相关资料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职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因此住房公积金按规定用于职工住房的消费和职工住房建设资金的融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只有满足规定的条件和情形才能提取使用,个别缴存职工却使用非法手段骗提住房公积金。乐清分中心双管齐下,严厉打击违法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

    一是加强宣传力度。根据《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行为专项治理的工作方案》要求,乐清分中心坚决打击违法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维护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安全运行,进一步加大对骗提骗贷行为危害性和严重性的宣传力度,加强对业务资料的审查力度。对外公示提取政策和办理流程,引导缴存职工通过合法渠道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面对面向群众宣传相关政策、法规,认真落实防范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的各项政策规定。针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将根据情节轻重对其公积金账户进行相应处理,取消职工5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格,并将相关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并纳入征信系统。情节严重者则移交相关司法部门,严厉打击骗提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

    二是加大审查力度。根据《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印发<关于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温公积金〔2021〕48号)文件精神,乐清分中心全面加强窗口提取、贷款业务审查,结合日常业务分析,及时发现预警,对骗提骗贷违法违规现象实现发现在早、处置在小,避免蔓延做大成势。经统计,1-8月,乐清分中心已成功阻止试图通过伪造购房合同、购房发票、不动产证、拆迁协议等相关虚假资料骗提住房公积金的行为共5起。此类骗提行为性质恶劣,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扰乱我市住房公积金正常管理秩序,造成了极其不良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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