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综合动态>行业新闻>详细内容

伪造资料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 将要受到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13-05-16 信息来源:福州新闻网 浏览次数: 【字体:

  福州新闻网讯 想用住房公积金买车,却不符合提取的条件,怎么办呢?福州一市民陈某想到了伪造资料办理提取业务,违反了住房公积金法规。15日,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员向记者介绍了这个案例。

  陈某想购买辆汽车,但因资金短缺,便想提取自己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后来,他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咨询情况,工作人员表示他的情况不符合提取条件。于是,陈某想到通过中介伪造提取资料,办理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业务。

  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员表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是一项长期住房储金制度,只有符合下列几种情形的方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工作人员还介绍,对于采用非法手段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的行为,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福建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闽建[2012]16号)作出了详细规定。规定明确指出: 职工及其所在单位或相关机构利用虚假材料骗取、套取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应当停止支付或责令职工限期退回所提金额,并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理:(一)职工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套取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应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职工所在单位、其主管部门或当地监察机关;(二)职工单位出具虚假证明造成职工骗取、套取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可提请当地监察机关或其主管部门依法依纪严肃追究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和相关领导责任;(三)有关单位或个人涉嫌伪造印章、证件、合同、发票骗取、套取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应提请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陈某通过中介非法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的行为违反了住房公积金法规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可依法对其行政处罚。最后,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醒广大职工,不要相信非法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虚假宣传,更不要因为贪图蝇头小利触犯法律底线。

分享到:
【打印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