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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不按月缴交公积金 单位将被曝光

发布时间:2013-05-30 信息来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浏览次数: 【字体:

     本报讯 莆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日前发布通知,为保证各单位汇缴的住房公积金及时准确、按月足额记入职工个人账户,让广大缴存职工能更好地享受到住房公积金优惠政策,各单位应当正常按月足额为职工汇缴住房公积金,不得多月或少月汇缴。

  未按月正常汇缴将造成很多问题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缴存单位应当按月及时、足额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但是,目前,莆田市部分缴存单位经常存在按季度、半年、一年一次或平时按月补缴个人部分,年度一次补交单位部分的公积金等违规缴交行为。个别缴存单位还存在欠缴、漏缴等现象。

   这位负责人介绍,未按月正常汇缴公积金将会造成一系列问题:单位和职工个人的缴存信息不正确,影响职工正常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等相关业务;离退休或辞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不能及时提取;调离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不能及时转移;新录用或新调入职工住房公积金不能及时开户;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容易发生持账及错缴。此外,也减少了职工应得的公积金利息。

   不得按补缴情形缴交住房公积金

   为了切实保护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莆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通知要求,从6月1日起,各单位不得按补缴情形缴交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因特殊原因采用补缴情形缴交的,需填写《莆田市一次性补缴住房公积金审批表》,并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属管理部审批后方可进行补缴。对于无特殊原因未能按月正常汇缴的单位,将在“莆田诚信网”上予以披露曝光。

   即日起,各单位还要指派经办人员到所属的受托银行办理本单位职工的缴存信息核对及更正工作。核对的内容包括:职工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缴存状态、月工资金额、缴存比例、月缴交金额。单位要与受托银行认真核对单位及职工的缴存信息,确认无误后,要按核对汇缴金额按月汇缴。单位出现人员增减变动,经办人员应先填写《汇缴变更清册》,并到受托银行办理变更汇缴手续后,方可汇缴当月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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