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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住房公积金覆盖面将扩大

发布时间:2013-05-28 信息来源:江城日报 浏览次数: 【字体:

     5月21日,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我市已出台《关于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工作的实施意见》,扩大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面。

  据了解,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要在2013年年底前为全体在职职工、各类合同聘用人员及事实劳动关系人员,按照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单位和个人各12%的缴存比例建缴住房公积金。各级财政部门要在2013年年底前统一将财政供养人员,按照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单位和个人各12%的缴存比例建缴住房公积金,并实现代扣代缴。确有困难的县(市)做出预算安排,两年内落实。

  各县(市)区、开发区所有入驻企业要在2013年年底前,按照不低于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单位和个人各8%的缴存比例为职工建缴住房公积金。新设立的企业,应在投产当月为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与此同时,规模以上非公有制工业企业、资质以上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房地产开发及物业管理企业、民办学校和医疗机构等,须在2013年年底前实现住房公积金制度全覆盖,按照不低于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单位和个人各8%的缴存比例为职工建缴住房公积金。 

  对于职工流动性较大、一次性全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困难的小型企业,允许从管理人员开始建立,过渡期为1年,逐步实现全员覆盖。各类劳务派遣(代理、服务)公司要在2013年年底前按照不低于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单位和个人各8%的缴存比例为职工建缴住房公积金。各用工单位在支付劳务派遣和劳务、人事代理费用中须包含住房公积金。

  组织机构代码受理部门在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登记、证书年检、变更或撤销其机构代码证书时,须要求单位提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为企业办理“劳动合同备案”及“劳动工资总额”使用手册时,应要求企业提供缴纳住房公积金凭证。(记者 郭佳 通讯员 崔万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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