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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缴了公积金的职工可优先购买保障房

发布时间:2013-06-06 信息来源:广西新闻网 浏览次数: 【字体:

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房……这些保障性住房的建设都是为了使收入不高的市民有房可住。近日,经南宁市政府同意,《南宁市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施行,根据《方案》,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可以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等。而利用项目贷款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必须严格按有关规定确定供应对象,在同等条件下,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可优先购买和租赁。

数据:

今年南宁市将建各类保障性住房19420套

记者了解到,南宁市是广西最早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城市。截至去年底,全市累计建成各类保障性住房97777套,其中经济适用住房84158套、廉租住房6814套、公共租赁住房2830套、限价普通商品住房2968套。此外,还通过采取货币补贴、租金核减等方式为33855户提供保障性住房。

目前,南宁市已逐步建立起多层次的住房保障供应体系,成为全区保障性住房建设及供应量最大的城市。今年南宁市将力争新开工建设各类保障性住房19420套,其中廉租住房2300套,公共租赁住房10520套,经济适用住房3500套,限价普通商品住房1500套,棚户区改造1600户;基本建成保障性住房14600套;新增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2000户;分配入住保障性住房4800套。

试点:

同等条件下缴纳公积金的可优先购买和租赁

《方案》提出,利用住房公积金发放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贷款,定向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列入保障性住房规划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房(以下简称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房)和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严禁用于商品住房开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其他项目建设。

在优先保证缴存职工提取和个人住房贷款、按上年末住房公积金余额的规定比例留足备付准备金的前提下,可将30%以内的住房公积金结余资金用于发放项目贷款。其中,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房建设贷款的最长期限不超过3年,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贷款最长期限不超过10年。项目贷款利率按照五年期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上浮10%执行,并随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变动作相应调整。贷款到期后,贷款本息必须全额收回。

利用项目贷款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必须严格按有关规定确定供应对象,在同等条件下,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可优先购买和租赁。

申办:

借款人要具有按时偿还贷款的能力

《方案》详细规定了申办条件,借款人资格认定的条件。

《方案》规定,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房建设,借款人必须是政府非营利性的专门机构或通过招标确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且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收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具有按时偿还贷款的能力,项目资本金不得低于项目总投资的20%。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贷款的借款人必须是政府非营利性的专门机构。借款人必须以在建工程、房产或土地使用权足额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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