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综合动态>行业新闻>详细内容

漯河市:公积金提取更便利

发布时间:2013-07-01 信息来源:漯河市政府网 浏览次数: 【字体:

     从6月26日召开的漯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十五次全体会议上获悉,漯河市将从2013年7月1日开始施行最新修改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新《办法》规定,本市城镇户口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提取公积金的,未就业时间由原来的5年缩短为2年;农业户口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提取公积金的,取消女年满40周岁、男年满50周岁的限制。

  放宽购买、建造住房提取公积金条件。原《办法》规定,购买、建造、大修住房提取公积金,只能提取合同签订前的公积金,限制了提取额度。新《办法》取消了这一限制,职工在购买、建造、大修住房时可提取申请前本人及配偶账户内的全部公积金。

  放宽提取还贷的条件。原《办法》规定,职工在贷款期间不得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只能在还最后一笔贷款时才可支取。新《办法》规定,职工在贷款期间每年可支取一次本人及配偶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用于偿还住房贷款。

  减少提取资料。提取公积金偿还住房贷款,只需提供贷款余额表即可办理,取消了原来要求的购房合同、借款合同等;解除劳动关系提取,不再要求职工到原单位审核、盖章,且不再要求提供未就业证明;大修自住住房提取公积金不再要求提供土地使用证,购二手房提取公积金不再要求提供收款收据等。

  缩短提取审批的办理时限,优化业务流程。原《办法》规定,管理中心两个工作日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新《办法》规定,符合条件的,两个工作日办理完毕,并告知当事人。

分享到:
【打印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