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综合动态>行业新闻>详细内容

审核更严格!上海住房公积金新政剑指骗提套取

发布时间:2017-02-13 信息来源:市公积金中心 浏览次数: 【字体:

     中新经纬客户端2月10日电 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官方微信“上海发布”10日消息,上海市出台实施《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工作的通知>的操作细则》,对职工购买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时间、范围、材料等作了明确规定。   

     文件对职工在上海和异地购买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和购买所有权自住住房一年内再次交易提取公积金的审核要件、办理流程、调查核实方式和时间等情形,做了进一步细化和明确。官方表示旨在强化监管,防范骗提套取行为。   

     由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职工购买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时间、范围、材料等作了明确规定,强调缴存职工应当以真实的房产交易行为和证明材料向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提取申请,社会中介机构和个人不得伪造和提供虚假材料骗提套取公积金,牟取不当利益。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严格审核,加强监管,依法合规进行住房公积金提取操作,对骗套取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由上海市公积金中心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工作的通知>的操作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是对《通知》具体管理和审核措施的细化,对职工在上海和异地购买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和购买所有权自住住房一年内再次交易提取公积金的审核要件、办理流程、调查核实方式和时间,以及职工劳动关系迁出上海办理公积金转出或因住房消费提取公积金等情形,做了进一步细化和明确。   

     有关方面权威人士表示,两个文件重申了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行为的真实性、合规性和严格审查等要求,确保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账户资金安全,体现住房公积金应用于职工合理自住住房消费的用途,体现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互助共济和保障性的本质属性,更好地维护广大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   

     为提高政策的可操作性,《操作细则》对《通知》实施具体时间和适用范围进行了明确,对提取申请人提供的不动产权证的颁发日或原房地产权证的登记日为2017年2月10日之前的,仍按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印发的提取业务《服务指南》政策口径执行;2017年2月10日之后(含2月10日)的,按《通知》和《操作细则》执行。   

     上海官方解释,考虑到过去上海实施了购房提取限于自产证发证之日起半年内,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职工急于在政策限期内尽快提取住房公积金,甚至不惜通过中介伪造购房文件和国家证明方式。这次下发的《通知》将购房提取申请时间由原来规定的半年内放宽到五年内,提取金额规定维持不变。这既有利于缓解职工提取的急迫心理,又有利于稳定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更好地发挥制度的互助共济作用。   

     此外,考虑到公积金管委会和市公积金中心都对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提出了加强审核的要求,增加了提取行为真实性核查环节,因为原规定半年的申请时间比较紧张。为避免职工因政策不熟悉、准备申请材料和市公积金中心加强审核等情况造成提取超期,《通知》放宽了购房提取申请时间,也体现对广大缴存职工合法权益的保障。   

     对于职工在上海市工作并缴存住房公积金,如购买外省市住房用于自住的,该房屋所在地应为职工本人或配偶或直系血亲户籍所在地。可按照规定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购买外省市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职工及其配偶、直系血亲,房屋所在地非职工本人或配偶或直系血亲户籍地,上海市公积金中心能够通过信息共享、信函等方式从外省市房屋产权登记部门获取职工房屋交易真实性的,可按照规定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文件明确,职工劳动关系迁出上海市的,且已与外省市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可以办理账户转移接续手续,以便职工在当地持续性享有住房公积金租赁提取、购房贷款等政策和服务。(中新经纬APP)

分享到:
【打印正文】